有的職工在發放年終獎之前提前進行了離職,那麼這個員工是否還能夠繼續的享受年終獎的福利呢?這是很多員工都不太明了的地方,也是絕大部分員工法律上的誤區,那麼工作不滿一年有年終獎呢?今天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工作不滿一年有年終獎嗎
首先要看雙方合同裏或其他協議裏關於年終獎發放的約定,有約定即從約定,無約定則要看企業的規章製度裏如何規定,企業對發放年終獎有較大的自主權,《員工考核方案》中明確規定“年終獎與年度評估掛鉤,經考核合格後核發年終獎金”,更是對自主權的一種鞏固。我們遇到過的不少類似案例中,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認識誤區:年終獎應該根據員工所做滿的月份按一定比例來發放,表麵看來這樣的方法很合理、很人性。然而實際上,我國現在僅有極少數的地區硬性規定了要以這樣的方法來發放,大多數地區仍然是取決於企業與員工的約定和規章製度的規定。
2.不滿一年年終獎怎麼算
工作不滿一年年終獎怎麼算?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定,或是用人單位已對員工製定了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員工的工齡符合公司發放年終獎的規定,那麼不管該員工是否離開了單位,均可要求單位給自己發放年終獎。
所以要是上半年來的看公司的規定,有的會按全年算,要是下半年就不能是全年了,可能是半年也可能是按月算的。
通過對上述三點的分析,可以明確,全年一次性獎金既不是指企業開業滿一年,也不是指職工工作滿一年,而指的是獎金的性質,是指雇員全年隻有一次能夠得到的獎金,而不是可以多次得到的獎金,比如半年獎,績效獎,月獎,季獎等等都是在一個年度中可以多次得到的,這些都是要並入當月工資中征個人所得稅的。
3.年終獎該如何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同時,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
4.員工離職後公司應該補發年終獎嗎
勞動合同有約定或單位規章製度有規定的情況 在勞動合同已有約定,或單位已有規章製度規定的情況下,當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製度執行。
總體上,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範疇,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製度等文件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額度需要考慮公司當年效益及個人表現,不納入員工工資的範圍,並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員工離職不得享受單位上年度年終獎的,那麼用人單位不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總結:在離職後討要公司的年終獎,具體討要的結果其實最終還是看定公司當初的協議上是否有年終獎的規定的,員工們隻有正確去看公司上的協議,才能最大程度上的保障自身本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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