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場需要知道哪些法律小常識
因為有律法的約束,我們的國家才能國泰民安,因為有法律的約束,我們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也正是因為有法律,才能維護我們的權利,作為一個職場人,你知道你的哪些事項是受到法律的保障嗎?接下裏的文章會詳細的介紹一下,一定要仔細閱讀哦。
1、若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第一年的雙倍工資(共 11 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之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到期後沒有續訂,仍在原單位工作的,同樣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2、若未享受過年休假,可要求再補償未休假期間二倍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若沒有購買社保,可要求單位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以及應打到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金損失。
5、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職場人可以通過什麼方式維權
1.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雙方共同解決爭議的問題。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形成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3.仲裁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書麵申請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投訴
當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職場人士還可以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6.信訪
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職場人士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等單位反映。不簽合同、不繳社保、超時加班、拖欠工資……如今,很多工作了大半年的職場人正在經受著這些侵權現象的困擾。
3.維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自覺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管理。
二、防止別有用心的人插進我們的隊伍,保護好我們自己人身安全。
三、不要堵塞交通,不要和警察發生肢體和語言上衝撞,保持現場衛生整潔。
四、自帶小凳或小墊,方便休息。
五、帶好自己的用藥,以備身體不適之需。
六、各項費用自理。
總結:我們應該感恩國家,因為國家製定的一項又一項的法律法規都是維護人民的安全和權利,如果沒有法製的國家是的多亂多危險,作為一個職場人,看了上述的文章,你知道你的哪些事項是受法律的保護了嗎?希望上述的文章可以給你帶來幫助,更多職場故事可關注三八女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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