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擬遺贈協議是怎麼回事 保姆擬遺贈協議有效嗎

2018-03-22 10:39    徐玲

保姆擬遺贈協議是怎麼回事?保姆擬遺贈協議有效嗎?一保姆擬定遺贈協議讓患有帕金森病的患者按下手印,這件事其老人家屬並不知曉,那麼在法律上還會有效嗎?這位保姆這樣的做法其實存在了太多的疑點,所以三八女性網覺得是沒效的。

  保姆在照顧孤居老人的時候,老人可能會有些感激,但對於贈送遺產這個事實還是確實有點讓人懷疑。畢竟這麼老人是有子女的,而且是保姆私自擬遺贈協議,在法律上看來,這並不是老人自願的。而且在老人後麵病發嚴重,保姆也沒有及時把老人送去醫治。

1.保姆擬遺贈協議是怎麼回事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個子女,妻子去世後他一個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去勞務市場找到保姆耿某,來照顧自己的生活。兩人並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隻是口頭約定老郭每月會支付報酬2000元。老郭每月收入為6000~7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並支配他的收入。每個月扣除兩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餘全部歸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會再付報酬。

  耿某剛來照顧老郭時,老郭的三個子女每月來探望父親兩三次。從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來購買保健品供兩人服用,三個子女為此事和父親發生爭執。後來三個子女減少探望父親的次數,偶爾由配偶前來探望。而耿某找來馮某做兼職保姆,兩人一起照顧老郭。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來律師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並邀請兩名保健品銷售人員和兼職保姆馮某作為見證人。在保健品銷售人員的協助下,老郭在協議尾部摁印,耿某也簽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師還將簽訂過程錄製下來。

  該遺贈扶養協議大致內容為:“老郭將名下的房產遺贈給耿某,由耿某來負責他的生養死葬。主要是指耿某在生活上照顧老郭,可以支配他的工資,但重大的醫療支出等費用,除報銷外首先用老郭除房子外的財產支出。如果老郭單方處置遺贈財產導致這個協議解除,耿某有權要求老郭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個月6000元計算)。”

保姆擬遺贈協議.png

2.保姆擬遺贈協議有效嗎

  從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過程來看,法院認為,這份協議是耿某委托律師草擬製作的,而見證人則是保健品銷售員和兼職保姆馮某,這些人和耿某有著利害關係。而從錄製的現場視頻來看,耿某的律師向老郭宣讀協議內容,老郭本人沒有明確的自主意識表示隻是簡單附和,他也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所謂的手印還是因他人幫忙摁下的。因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是老郭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同時對協議和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耿某的具體扶養義務隻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對老郭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是他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了用遺贈房產支付扶養費用,限製了老郭的財產處分權。

  值得一提的是,該協議於2016年1月簽訂,同年7月耿某即不再照顧老郭。耿某沒有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老郭出現褥瘡和昏迷病情後未及時送醫,也沒有及時通知子女送醫,存在重大過錯。

  最終,秦淮法院認定耿某和老郭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駁回耿某要求繼承房產的訴求,並由她來承擔案子的訴訟費用。

保姆擬遺贈協議有效嗎.png

3.遺贈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1、據以確認受遺贈權的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無效,當然導致遺贈的無效。

  2、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3、遺贈人須為缺 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 活 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涉及這一必要份額的遺贈無效。

  4、 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 。 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遺贈無效。

  5、受遺贈人須為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先於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公民,不能成為受遺贈人,因為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6、遺贈的財產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能夠執行遺贈的合法遺產 。如果遺贈財產不屬於遺產,或者於遺贈人死亡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則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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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證明受遺贈人知道

  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裏規定的兩個月為接受遺贈的除斥期間,應當從受遺贈人知道遺贈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始計算。

  遺贈應屬遺贈人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雖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隻有於遺贈人死亡後該遺贈才發生法律效力,即遺贈人死亡前,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因此,關於問題,我們認為,應把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聯係起來理解,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活著時,即便做了遺贈公證,受遺贈人也不適宜在其生存時就表示接受遺贈,隻能等被繼承人死亡後再表達自己願意接受遺贈的意願,故兩個月的最早起算點應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知道遺贈之事,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如何證明受遺贈人知道.png

5.遺贈與贈與有什麼區別

  一、兩者的法律行為性質不同。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在立時,不必征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此遺囑在遺贈人死亡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受受遺贈人接受遺贈與否的影響。而生前贈與則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一種合同關係。贈與的成立與否,醫療。取決於兩方麵的意見表示,一方麵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麵還要有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二、兩者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贈必須在遺贈人死亡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贈與隻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

  三、兩者生效的條件不完全相同。遺贈隻要有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其他條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贈與除此之外,還必須以交付贈與物為條件,否則不能生效。

  四、兩者的方式不同。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要符合訂立遺囑的法定條件。而生前贈與則沒有嚴格的方式,可以書麵方式也可以口頭方式。

  五、接受一方負有的義務不同。遺贈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附帶條件,而生前贈與則不附帶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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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相信大家通過以上文章已經了解到保姆擬遺贈協議是怎麼回事,以及保姆擬遺贈協議有效嗎等相關信息。三八女性網的小編覺得這位保姆其實從一開始就對老人的金錢和遺產就有目的性,不然為什麼會在老人病重之前就先讓老人按手印,以及不把老人送往醫院或通知其子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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