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流程有哪些 委托律師替自己打官司的好處有哪些

2018-03-05 10:36    崔恩銘

一場官司,需要的東西有很多,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便是律師,如果聘請律師為自己打官司那麼有非常多的好處。但是很多人對於官司的諸多事宜不是很清楚,那麼如何去打好一場官司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很多人不知道官司的流程有哪些,畢竟一些官司事件隻在電視上見過,實際生活中遇見的倒是寥寥可數。但生活中可以不遇見,但卻不能不知道打官司的一些問題,恐怕有朝一日需要用到,那麼打官司有哪些流程呢?一起來看看吧?

1.打官司的流程有哪些

    1、如果你是原告,你首先需要確認被告是誰,如果被告是公民個人,你需要知道他的姓名、年齡、民族、住址等情況,假如你不知道這些情況,那麼你需要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調取戶籍證明(注:派出所不針對個人,隻能聘請律師以律師所名義調取);如果被告是公司、企業或者個體戶,那麼需要了解單位的相關工商登記信息(比如:名稱、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或者辦公地址、聯係方式等),必要時需要到工商局調取該單位的基本注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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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告的基本情況掌握後,你要寫民事訴訟狀 ,這是訴訟的很重要一步,起訴狀格式的正確與否影響到法院是否立案、被告是否正確與是否遺漏其他被告將影響到責任的承擔主體和執行能力問題、訴訟請求與理由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勝敗。同時還要有一定的證據和法律規定支持訴狀的理由。

    3、訴狀根據被告的人數打印數份,如一個被告,就需要提交法院兩份訴狀,如果兩個被告,就需要提交法院三份訴狀,依此類推;準備就緒後,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以及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等,如果受理了,則會給你交費通知書,你再持交費通知書去繳納訴訟費用;繳納費用後,算是你的案件已經正式受理了,法院會安排日期,並給你傳票,上麵寫明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審判員、書記員。

2.委托律師替自己打官司的好處有哪些

    1、律師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師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彌補自己法律知識不足的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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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師有資格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師參加訴訟,可以持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訪問、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律師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陳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圍繞訴訟主張進行舉證、質證,律師可以根據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延期審理、申請新的證人到庭等;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將運用嫻熟的法律知識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進行法庭辯論,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委托律師打官司有哪些注意事項

    1、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一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看其是否有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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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麵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一定要言明打贏了官司和打輸了官司各是多少錢,一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並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

    3、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托書,但不明確授權範圍。認為隻要付錢給律師,一切都由律師來處理。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於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後果,授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

    4、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話深信無疑,隻要律師要錢,他都毫不在乎。一審官司打輸了,律師提出上訴,他不加考慮,一一照辦,交了上訴費,再交聘請律師費,一點兒不心疼。特別是對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和找人疏通關係等社交活動費更是大方,往往傾其所有。一旦官司輸了,方大夢初醒,直呼上當,後悔莫及。因此,對律師索要的按規定應收取的正當費用以外的所謂活動費一定要加以拒絕。 

4.訴訟的風險有哪些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不恰當,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後果。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如無正 當理由,將導致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審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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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3、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按本院《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和時間向法院舉證。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41條、第4條規定的“新證據”外,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而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被法院認定的風險,甚至承擔敗訴的後果。

    4、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外,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在境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據效力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法院不予采信證人證言的後果。

    5、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托評估、鑒定的後果。

5.打官司誰來交訴訟費

    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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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二審調解結案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法院決定。

總結:打官司實際上也需要很多流程,不過一場官司如果能為自己爭取到一定的權益那自然是再好不過,但是在聘請律師的時候還是需要注意一些問題,以免上當。那麼今天在閱讀了小編帶來的文章之後,你知道該如何打官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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