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很多人來說挪用公款是更本不敢想的,對於龐大的數目,更是不敢想象這到底被抓到了會怎樣判決,所以,對於很對做會計的朋友,千萬不要有挪用公款之心,這樣太危險了,對於這類事件我們還是要學習一下,挪用公款到底有什麼罪名,到底會怎麼樣,看過之後我們應該就不會有這樣的想法了吧。
1.女會計挪用235萬是怎麼回事
童某今年50多歲,1986年大學畢業後就分配到幼兒園工作,1996年起一直擔任幼兒園出納會計,負責幼兒園現金收繳和現金記賬工作。
自2016年年初起,童某利用自己經手收取幼兒保教費、夥食費的職務便利,采取收入現金不如數上交的方式,陸續截留公款累計達235萬餘元,用於個人歸還借款及進行營利活動。 2017年8月,幼兒園在清理賬目時,發現賬目有問題。隨即,童某主動向單位負責人承認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並歸還挪用公款3.6萬元。法院審理認為,童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2.什麼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3.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4.挪用公款是什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5.怎樣才能防止財務人員挪用公款
首先要加強法製和職業道德教育。各單位或部門除了對財會人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外,還應進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廉政教育、職業操守的培訓,增強財會人員的法製意識,提高依法辦事、嚴以律己和拒腐防變的能力。 其次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製度,強化監督力度。
要按照《會計法》的要求,落實各項財務製度,強化會計機構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的資金使用審批製度、會計監督製度,定期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加強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工作,堵塞漏洞。強化外部監督,政府主管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到位,對搞兩本賬、賬外賬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要及時予以曝光,嚴肅查處。
強化審計力度,做到內審與外審相結合、普遍審與專項審相結合,通過審計及時發現財會人員貪汙賄賂犯罪隱患。 最後要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要通過打擊震懾犯罪,用打擊來促進預防,做到打擊一個、治理一方、教育一片。要積極開展個案預防,做好超前服務工作。
針對案發單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醒,做好防範準備。要加強對本單位的現金、票據、銀行印鑒的管理,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監督,建立健全單位的財務製度,定期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就必然會及時發現問題,杜絕或減少會計人員的犯罪。
總結:相信大家看完以上文章可以知道會計朋友如果挪用公款是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抹殺,導致毀滅人生道口路,所以一定要讓自己從寫到再走回來,不要在走歪道了,趕緊給自己樹立一個正確的榜樣,這樣才是你最正確的做法,以《會計法》上的條規約束自己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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