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的企業違反了勞動法員工不維權呢,因為生活,因為不想失去一份工作,很多人的工資要用來養家糊口,所以就算是勞動力很廉價也不做聲,默默的工作,還有也害怕找不到工作,因為並不是隻有一家企業是這樣壓榨員工的。
1.員工自願加班算不算加班
對於“自願加班不算是加班”的回複,需要理性對待,沒必要放大問題。一是,這是平台熱線的回複,並而非隨意的,而是有一定的法理依;二是,就加班本身論,沒得到領導或老板認定的“自願加班”不可能申請到加班費,這也是常識。否則,因工作積極性差、工作效率低導致的加班,很可能隻會占用單位更多的資源,而無助於工作的完成與企業文化的健康發展。
但是,之所以“自願加班不算是加班”招來如此之多的質疑,原因在於許多弱勢的勞動者很容易“被自願”加班。在工資集體協商製度遲遲不能實施、職工與老板根本不在一個對話平台上的語境裏,所謂自願加班,很多時候都會變成被自願加班。需要明確的是,加班問題不是小事,得到加班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所在,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益。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製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而關於加班的報酬,勞動法也給予了明確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補休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都分別需要支付150%到300%的報酬。
關於“自願加班”,最重要的問題在於防止“被自願”,核心問題在於維權。在法治化社會裏,約束老板的權力與維護職工的權利,是一個硬幣的兩麵。對此,社會各個方麵都需要共同努力:勞動保障部門要硬起腰板來,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更要增強,對遇到索要加班費就遭到辭退的現象必須拿起法律武器。隻有這樣,老板才不會過於任性。
2.工時是什麼
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中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
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製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消耗時間的最長限度的一種工時製度。
3.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製度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製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企業違反<<勞動法>>員工為什麼不維權
現在職場中的人,多多少少都有點關於《勞動法》的常識,都知道企業不給員工上保險是違法的,也都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是違法的,可是還是有許多企業製定出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規章製度,而員工似乎也沒有什麼異議,都會選擇接受,如果接受不了就直接離職,很少有人會主動維權的。
前幾天看到網上有人說企業現在變成了弱勢方,因為《勞動法》的許多規定都是偏向於員工的,企業開除員工必須給賠償,而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卻不能扣工資,甚至員工遲到企業都沒有權利扣員工的工資,這樣看來在勞動關係中企業似乎真的處於弱勢的地位了,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
現在幾乎可以說所有的公司都有遲到扣錢的規定,有的公司還會以各種理由罰員工的錢,加班不給加班費再正常不過了,試用期幾乎都不給員工上保險,甚至有的公司轉正的員工也不給上保險。就更別說員工應得的其他福利了。可是為什麼員工還是選擇默默忍受而不是運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第一,維權等於得罪公司,就別指望繼續幹下去了。
現在很多企業多多少少都會有不按法律規定走的地方,如果員工維權,那麼權益是會得到保障,但是幾乎是等於辭職了,有人說企業沒有權利無故辭退員工,或者企業辭退員工需要給於補償,但是事實是,即使企業不辭退你,也有一百種方法讓你主動提出辭職,領導的責罵、訓斥,工作中找你麻煩,相信沒有幾個人能繼續忍下去不辭職。因此如果想繼續幹,就繼續忍受,如果不想幹,可以維權。有一大部分人即使辭職了也不維權,一方麵是懶,另一方麵是覺得麵子上過不去,差不多就得了。
第二,幾乎所有的企業都不願意要這樣的員工。
假如一個員工是因為維權辭職的,在找下一份工作的時候也會遇到瓶頸,因為企業不願意要這種“矯情”的員工,招進來還不夠給公司惹麻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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