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彩禮錢要退給男方嗎?
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為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2.彩禮返還的條件
一.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二.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3.司法實踐中的處理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6.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以上就是關於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這是一項已經傳承已久的古代習俗,但與古代不同的是,現在離婚越來越多,對於這種結婚風俗而導致的經濟糾紛了越來越多,相愛的時候怎麼樣都可以,一旦雙方感情難以為繼了,就會計較付出的金錢,所以一切以量力而行為準則,以免今後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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